工商局被指泄露個人隱私(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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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后頻現(xiàn)電話騷擾 工商局被指泄露個人隱私

來源:中國廣播網(wǎng)

  【導讀】剛在工商局登記注冊,就接到各種騷擾電話,消費者質(zhì)疑工商局泄露個人資料,工商局稱資料嚴格保密?!短焯?15》再度關(guān)注:個人資料泄露,誰之過?

  

  中廣網(wǎng)北京11月23日消息 據(jù)經(jīng)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在兩周之前,《天天315》曾經(jīng)報道過消費者質(zhì)疑北京海淀婦幼保健院泄露產(chǎn)婦及孩子的個人隱私,致使產(chǎn)婦及家人遭遇騷擾。今天,我們再度關(guān)注這一話題。河北保定聽眾劉先生在高碑店工商局注冊新公司不久,接到無數(shù)騷擾電話,劉先生向《天天315》投訴,質(zhì)疑河北保定高碑店工商局泄露了他的個人資料。

  劉先生:我注冊完公司之后,保定商標局給我打電話,問我設(shè)計商標嗎?我說,你怎么知道我注冊了公司,并知道我聯(lián)系方式。他說,他是跟工商局聯(lián)著的,在得到我不設(shè)計商標的回答后,他就掛了電話,然后賣煙的、尋求項目合作的,就開始打電話、發(fā)信息。

  劉先生說,這不是他一個人遇到這樣的事,身邊很多朋友都遇到了同樣的騷擾。

  劉先生:這種情況還比較普遍,以前我朋友有過這樣的情況,去報案了。公安局說有人完全以騙人騙錢為目的,但是他們也沒法查。

  經(jīng)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認為,只要是信息就有可能被泄露,只要是有用的信息就有可能被他人竊取,因此加強保密工作是必要的。如果注冊一家公司,公司的股東以及管理人等這些都不屬于保密信息。在工商局的網(wǎng)站上,都能查到當?shù)仄髽I(y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以及相關(guān)的注冊地址和注冊資金等。關(guān)鍵在于個人信息跟公示信息混雜在一起的情況下,工商局有相應的保密內(nèi)容。比如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在哪,手機號碼是多少?查不到的,網(wǎng)站上也沒有。到工商局查檔案的時候,工商局也不會給隨便提供。

  包華認為,這個信息泄露肯定是工商局的問題,可能是工商局在取得了相應的信息之后,內(nèi)部個別人員把這些信息透露給了商標注冊公司。劉先生提到的商標局,其實跟工商局是一回事。商標是國家工商機關(guān)在管,叫工商總局商標局,這兩個機構(gòu)確實在一起。但是如果問你是不是注冊商標的話,一般是商標代理機構(gòu)。而商標代理機構(gòu)跟政府沒有任何關(guān)系,它只是一個專營公司,就這個案例來講,它的信息應該是來源于工商局的內(nèi)部人員。

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胡鋼律師表示,工商局應該為登記注冊的公司以及他的法人代表履行保密的法律義務。胡鋼說,在工商局登記主要的信息,通過相應的程序或者途徑可以讓公眾查詢。但是涉及到個人信息,如說手機號碼等,這些信息一般來說無法獲得,這個信息實際上是留存在工商局內(nèi)部的工作檔案中,不對外公布。

  胡鋼說,實際上在生活中類似的情況絕對不是個例。比如公司做變更等,經(jīng)辦人都會在工商機關(guān)留有一個手機號。但沒有幾天各種各樣的合作、商務等全來了,而且目標非常明確,所以這恐怕不是一個孤立的案例,而是相當程度的存在。

  對于信息泄露,包華說認為工商局首先應該要自查。作為一個國家政府部門,對于公民的個人信息有保密義務。內(nèi)部的規(guī)章制度,接觸到個人信息的人員的規(guī)范是否做到,首先要自查。其次,自查完之后要把結(jié)果向所有的公眾予以公示。第三,要在自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且歡迎大家監(jiān)督,這三步是能夠保證工商局把自己的政務進行公開最基礎(chǔ)的要求。

  那么劉先生的投訴對象——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工商局會如何回應呢?記者首先把電話打到高碑店工商局辦公室,工作人員首先否認了工商局泄露個人資料的可能。    

  記者:從你們這邊信息泄漏的可能性,您覺得大嗎?

  工作人員:不大。

  記者:為什么您覺得不大呢?有什么相關(guān)的辦法防止信息泄露嗎?

  工作人員:這個信息一般我們內(nèi)部的人都看不見。

在與高碑店工商局工作人員電話的最后,這位工作人員要求記者與他們的注冊科聯(lián)系。隨后的聯(lián)系中注冊科工作人員說,他們領(lǐng)導開會去了,要求記者下午再聯(lián)系。

  記者:我只是過來核實一下情況,你們這邊存不存在(泄露信息)這樣的問題。

  工作人員:肯定沒有。我們這兒按照我們的程序辦理的事情,你說的外泄肯定是沒有的。

  記者:您怎么解釋這位投訴的聽眾說在你們這兒注冊完以后,很快他就接到各種各樣的騷擾電話,并且對他的信息都非常了解。

  工作人員:我們本身都遇到過這些情況。但是他那些信息是通過什么渠道得到的,我們也不清楚。好多還給我們打電話呢。

  記者:您肯定不可能從您這兒泄露出去?您是有什么防范的措施呢?

  工作人員:我們這兒只能是從局域網(wǎng)里把信息輸?shù)嚼锩妫⑶肄k理執(zhí)照。對企業(yè)的信息,我們本身都是保密的。

  記者:如果說你們這邊不能核實的話,是不是可以報案請公安的相關(guān)部門來核實這個情況呢?

  工作人員:找我們領(lǐng)導,找我們的負責人,找著他們再來說吧。

  記者:我怎么才能找到他呢?

  工作人員:你就打這個電話,他在你就打這個電話。

  記者:他什么時候能在呢?

  工作人員:他現(xiàn)在再還會呢?不知道什么時候回來。

包華說,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強調(diào)不應該有泄露信息的情況,但實際上不應該有不等于沒有。他本人也接到過電話,但是本人作為公務人員接到電話以后,并沒有引起對自己工作需要反省的重視。其次,他說沒有精力去查,沒有精力去查不等于沒有義務去查,這是完全兩回事情,不能你說你現(xiàn)在做不了這個事情,等于你就不用做這件事情了,這完全是兩回事。第三,即使有部門、有人員去找他去投訴,去說明要求答復,他也拒絕答復。這種情況之下是屬于明確的行政不作為,當然現(xiàn)在他只是一個口頭的說法,還達不到法律上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后果。但是我們的政府既然是一個服務的政府,他應該更主動,而不是被動,應該主動向我們的公眾提供信息,而不是我們的公眾天天去追著他,跟他要信息。

  胡鋼律師表示,如果說這個信息確實是從工商局泄露出去的,承擔法律責任是肯定的。因為我國刑法已經(jīng)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犯罪,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工商局的工作人員這么回答,從根本上來說因為個人信息保護目前在立法上來說只是刑法的保護,而其他行政法、民法等專門針對個人的信息法沒有出臺。各級機關(guān)單位都沒有形成一種意識,同時也沒有形成一種明確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他的具體工作人員當然說這事和我無關(guān)。所以我們在此也強烈的呼吁,盡快的啟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進程,使它變成一個能夠充分保護我們每一人個人信息的強有力工具,而不是僅僅讓我們的刑法,我們刑法修正案進行單兵突進。


閱讀原文:http://finance.cnr.cn/315/gz/201211/t20121123_5113984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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