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開票算不算虛開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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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guī)定: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jù);

三、納稅人按規(guī)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關內(nèi)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解讀:

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quán),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quán),也包括“先賣后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quán)。所謂“先賣后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后。

實務解讀規(guī)定:

[例】某企業(yè)購買材料,按照合同約定2016年8月交貨,但該企業(yè)2016年5月就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算不算取得虛開發(fā)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quán),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quán),也包括“先賣后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quán)。所謂“先賣后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后。

也就是說,“合同約定2017年5月交貨”,表明供應商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quán),上述情況提前開票,不屬于虛開發(fā)票。千萬不要畫蛇添足,2017年5月沒有“收到貨”,害怕被說成“虛開發(fā)票”,做所謂不存在的“交貨單”,那就真的虛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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